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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2)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kuaiji.exam8.com)。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例题1】某企业对甲省乙市国税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各项中,应当受理该企业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是(  )。(2008年)

  A、乙市国税部门

  B、乙市人民政府

  C、甲省国税部门

  D、甲省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

  A、国务院

  B、国务院相关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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