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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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