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6: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则
一、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收入的形式
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
2.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办法 |
所得项目 |
1.定额扣除 |
工资、薪金所得 |
2.定额和定率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3.核算扣除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4.不得扣除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收入,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定额扣除800元的有( )。
A.高校教师在本校讲课收入3000元
B.中学教师业余给外校学生辅导收入3000元
C.小学教师购买股票取得股息2000元
D.幼教教师给报刊投稿收入1000元
【答案】BD
3.所得税的计税行为有按期计税的,也有按次计税的。
计税 |
所得项目 |
1.按期计税 |
按月计税缴纳——工资、薪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为一次);连续性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一个月为一次) 按年计税,分期(或分月)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2.按次计税 |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非连续性的劳务报酬所得 |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收入,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职员的工资和津贴收入
B.作家小说的连载收入
C.个人房屋的出租收入
D.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
【答案】AC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捐赠问题: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的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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