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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科班讲义(7)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5月14至15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科班讲义”,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kuaiji.exam8.com)。

  专题6: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本规则

  一、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收入的形式

  一般是货币,但不仅限于货币。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等。

  2.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4.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收入,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定额扣除800元的有( )。

  A.高校教师在本校讲课收入3000元

  B.中学教师业余给外校学生辅导收入3000元

  C.小学教师购买股票取得股息2000元

  D.幼教教师给报刊投稿收入1000元

  【答案】BD

  3.所得税的计税行为有按期计税的,也有按次计税的。

计税

所得项目

1.按期计税

按月计税缴纳——工资薪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为一次);连续性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一个月为一次)

按年计税,分期(或分月)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按次计税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非连续性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收入,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职员的工资和津贴收入

  B.作家小说的连载收入

  C.个人房屋的出租收入

  D.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

  【答案】AC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捐赠问题: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的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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