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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2)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 1 页: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第 2 页:二、仲裁(掌握)
第 6 页:三、民事诉讼
第 12 页:四、行政复议
第 15 页:五、行政诉讼

  二、仲裁(掌握)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掌握)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注意: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掌握)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1·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2·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收养纠纷

  D.企业对税务局的罚款不服的纠纷

  『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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