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08年10月9日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应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财产租赁所得纳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的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依据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了解
(3)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该项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该项优惠已经取消了)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掌握)
(十)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