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 800元
(1)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单选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减除2 8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是( )。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应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
『正确答案』B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各个项目的扣除比例要掌握)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考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 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 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 )元。(2010年)
A.30 000
B.38 080
C.40 800
D.50 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的最高额=272 000×15%=40 800(元)。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扣除原则
【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则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2.4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00×5‰=2.5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4万元扣除。
②如果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3.6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00×5‰=2.5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5万元扣除。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0)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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