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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23)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项目——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对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例题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3%

  D.所得额的3%

  『正确答案』A

  【考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限额扣除的,不属于全额扣除的项目。

  【例题3·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限额为( )

  A.4 800元  B.600元

  C.6 000元  D.48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16 000元;限额=16 000×30%=4 800元。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例题·单选题】下列应税项目中,以一个月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劳务报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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