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项目——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对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例题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3%
D.所得额的3%
『正确答案』A
【考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限额扣除的,不属于全额扣除的项目。
【例题3·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限额为( )
A.4 800元 B.600元
C.6 000元 D.48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16 000元;限额=16 000×30%=4 800元。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例题·单选题】下列应税项目中,以一个月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劳务报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财产租赁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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