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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24)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特殊情况: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二)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B.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C.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正确答案』CD

  (六)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七)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重要)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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