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税率3%)(P82)
1.子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提示: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税率3%)(P82-83)
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提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P83)
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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