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P98)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减免税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P98-99)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有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 :(P105)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
A.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
B.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C.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D.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答疑编号1538030217]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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