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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学习重点(29)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学习重点,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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