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存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怯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万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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