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方式和缴纳方式。
税款的确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税款的缴纳方式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带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