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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P168)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4.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P168)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P170)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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