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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P171)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3.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P171)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P172)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3.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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