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P180)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P181)
1.经济合同类(10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关注以下具体内容:
(1)购销合同中:
①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提示: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3)财产租赁合同中: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5)技术合同
①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是“产权转移书据”)。
②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③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是“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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