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P290)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2.发卡银行应当对贷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4)诉讼。
二、银行卡计息和收费(P291)
1.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4.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5.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6.持卡人在他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银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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