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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讲义(42)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P303)

  1.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1)承兑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3)保证人。

  提示: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2007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疑编号15380702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不包括保证人。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

  C.丙是被背书人

  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答疑编号1538070202]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汇票是由甲签发的,因此甲是出票人,选项A正确;甲签发的汇票是给乙的,那么乙是收款人,而乙又将汇票背书给丙,因此乙既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就是被背书人,选项BC正确;银行是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承兑后应就汇票上标明的金额付款给持票人,因此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选项D正确。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P306)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疑编号1538070203]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疑编号1538070204]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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