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讲义(42)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五)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P310)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指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指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提示: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2个月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内。(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都是见票即付)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P310)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疑编号1538070210]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答疑编号153807021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疑编号153807021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选项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选项D错误。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票据的记载事项(P311)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提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疑编号1538070213]

  『正确答案』ABCD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习题讲义汇总

  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完美攻略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重点串讲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备考完全手册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