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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28)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纳契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1.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考题1·判断题】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008年)

  『正确答案』×

  【例题2·多选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别墅,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税收有( )。

  A.营业税

  B.增值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契税

  『正确答案』AC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征契税;土地、房屋权属未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其它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3)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5)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考题1·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2009年)

  A.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C.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

  D.个人承租居民住宅

  『正确答案』B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契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契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

  B.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产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

  C.契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D.契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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