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P90)
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P91)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4.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重点)。
(三)金融保险业(P92)
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提示:①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提示: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营业额全额)
(五)文化体育业(P93)
余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全额计税)(P93)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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