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P122)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6.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P123)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P124)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P124)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五、稿酬所得(P126)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区别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P127)
1.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举例】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P128)
利息所得:(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P128)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P129)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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