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P201)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P202)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易出单选题、多选题)(P203)
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P205)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重点掌握)(P205)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企业状况 |
可扣除税金 |
详细说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营业税 |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1)营业税 |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提示:(1)此项加计扣除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税法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地增值税。
(1)“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提示:从不同转让主体的不同转让行为看扣除项目的差异归纳图表:
企业情况 |
转让房地产情况 |
可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各类企业 |
转让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各类企业 |
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