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内容没有变化,本章主要掌握内容: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结算万式;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票据追索权行使;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占23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8分左右。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P275)。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P275)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 |
日为“拾壹”至“拾玖” |
前加“壹” |
【举例】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月15日:零壹月壹拾伍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能以大写为准,注意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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