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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1)

考试吧提供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考点速记,帮助考生最后梳理考点,强化记忆。

  查看汇总: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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