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记忆口诀: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口诀: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有几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范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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