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有两个标准:
(1)住所标准:境内有住所,这里的住所是习惯性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总结:居民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全年符其一, 30日、90日不扣减。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居住时间 |
纳税人 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内支付或 境内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
非居民 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 纳税 |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 纳税 | |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
居民 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5年以上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在我国纳税 |
3.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稿酬所得:如果作品以图书、报刊的名义出版发表,则是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作品非以图书报刊的名义出版发表,而获得的报酬,则是劳务报酬所得。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一般情况,以图书、报刊的名义出版发表,则是稿酬所得,否则是劳务报酬所得。
特殊情况,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情况按“稿酬所得”。
记忆口诀:一般出版是稿酬、未出版是报酬;受雇报纸、杂志是工资,专业图书出版是稿酬。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和独占使用权、特许权的赔偿收入,但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记忆口诀:无形资产是特许,土地使用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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