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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5)

考试吧提供了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考点速记,帮助考生最后梳理考点,强化记忆。

  三、车船税

  (一) 车船税的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记忆口诀:拥有车船需纳税,使用管理代缴税,外商港澳不例外

  (二)征税范围

  1.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包括:客轮、货船等。

  记忆口诀:动力车辆全额缴,人工驱动不需交;船舶机动全额缴,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交

  (三) 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作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记忆口诀:客车要按量,货车请自重,船舶净吨位

  (四) 税率

  定额税率,不需记忆

  (五) 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人力、蓄力驱动的车辆和自身没有动力装置的船舶(驳船除外)。

  2.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 警用车船

  6.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车船。

  记忆口诀:人蓄驱动应免税,农业捕捞多优惠,军警执法全额免,外交使馆不纳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1.发生时间(当月)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地点(登记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按年申报)

  按年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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