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口诀:设立需要四证件,工商之后才税务,变更登记同设立,一般都是30日,停业复业一年内,注销先税后工商,一般都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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