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记忆口诀:金额、日期、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其他事项需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支票是个小例外,其中两项可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票据不应随意改,签章别忘代表人,日期记得加壹零,金额大小须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总结
账户 |
开立是否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能否存入现金? |
能否支取现金? |
基本存款账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 |
一般存款账户 |
备案 |
可以 |
不能 |
专用存款账户 |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 |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
不同账户规定不同 |
临时存款账户 |
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 |
可以 |
可以 |
个人银行账户 |
备案 |
可以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