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记忆口诀:基本存款是前提,独一无二要开户,工资、奖金可支取;一般存款不取现,专用存款得慎用,现金支付有区别;临时存款有要求,机构、异地需核准,期限最长不超2;信用借记银行卡,贷记、准贷有区别,单位卡钱找基本,撤销之时要归还。
四、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记忆口诀:第一付款请求权,第二叫做追索权,票据取得有要求,给付对价有权限,税收、继承不受限,赠与也可除在外,所享权利有限制;签发背书享权利,恶意偷盗不享有;票据丧失可补救,补救措施有三种,挂失止付是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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