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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一章(2)

考试吧提供了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提早准备2012会计职称考试
第 1 页: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第 2 页:二、仲裁
第 5 页:三、民事诉讼
第 10 页:四、行政复议
第 13 页:五、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1·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正确选项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2·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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