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劳动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规定的民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审限(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四、劳动诉讼
(一)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l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诉讼程序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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