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减免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2010年)
A.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
B.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C.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D.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正确答案』ABCD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有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
1.金融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按以下规定免征营业税:
①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
②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③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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