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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六章(4)

考试吧提供了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提早准备2012会计职称考试

  查看汇总: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7年)

  A.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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