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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六章(5)

考试吧提供了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提早准备2012会计职称考试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提示: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例题·多项题】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申请。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外,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提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对乙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该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法院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B.丙法院对甲和乙进行了调解

  C.乙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D.丙法院判决变更乙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但不适用调解。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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