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内容没有变化,本章涉及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多。在最近三年的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可能出现,而且分值呈不断上升的态势,有一定难度,所以希望大家在学习中注意加强理解和记忆。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23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在18分左右。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提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C.更改金额的票据 D.更改用途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判断题】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