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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7章(5)

考试吧提供了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提早准备2012会计职称考试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A正确,B错误;(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据此,D正确。

  【例题·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六)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考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举例:A向B签发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选项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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