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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讲义(7)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定于10月27日、28日举行,考试吧“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1.用工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2.用工满1月未满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公式:支付工资月数=工期(月)乘2减1)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例题1·单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 )。(2011年)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例题2·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2011年)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例题3·多选题】王某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B.自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C.视为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另外,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无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解释:连续工作满l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开始计算。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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