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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讲义(8)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定于10月27日、28日举行,考试吧“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二)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为员工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0万元,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10年。工作满5年时,李某辞职,李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最高额是( )。

  A.0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为5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5万元。在本题中公司为李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0万元,双方约定服务期10年。工作满5年时辞职,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5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10/2=5万元。

  (2)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医疗期

  1.医疗期的概念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与之相对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方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l5年以下

l2个月

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l5年以上20年以下 

l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1名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月l5日至9月14日6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假设到7月20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若该职工在7月21日至9月l4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重点掌握)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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