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延期学习指导(一) |
第 2 页: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延期学习指导(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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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两个文件。
1.快考2012号7号文件(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通知);
2.网校按照考试精神推出的会计职称模拟考试系统;
二、针对考试延期,在这段期间,我们该如何进行复习。
三、与同学交流。
一、2012号7号文件,这个文件的精神决定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进行无纸化改革试点,不是全国地区都采取无纸化考试。对于哪些地区进行无纸化考试,我们应及时关注当地的官方网站和网校公布的信息,关注考生当地是否采取无纸化考试。
第一,要知道进行无纸化考试是改革试点,相应调整初、中级的考试时间,考试从五月份改为十月份。
第二,要注意通知精神,是为了积极应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作弊等问题。切实维护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保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级会计资格有两个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
1.初级会计实务今年有所变化,没有主观题,同时时间也缩短半小时,从以前的180分钟变为150分钟。
2.经济法基础时间没有变化,但初级会计实务时间变短,则相对来讲今年的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题量就会有所加大。
今年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改革试点,但中级考试今年还是纸制考试。
二、网校根据考试延期以及无纸化考试推出全真模拟考试系统。
关于全真模拟考试系统功能说明,模拟考试是模拟真题的考试环境,根据实际考试时长答题,交卷考生的专业模拟考试平台,严格按照考试要求编写试题,题纲紧扣考试大纲。通过时间提示,按时交卷,自动评分,答题解析、错题收集等人性化系统提示,让学员提前进入考试状态。关于考试记录、统计试题的正确率分析试卷,让学员了解自己的薄弱点并能够重复做题,同时系统设有重做试卷、重做错题等功能。
三、关于延期考试该怎样复习备考。
(一)调整心态,把消极因素变为积极因素,在复习期间需要坚持学习,每天花半个小时的时间学习。
(二)知识点讲解。
有同学提到关于票据法怎样学习?
1.票据法
首先要搞清法律关系,哪些是基本当事人,哪些是非基本当事人,如A企业给B企业签发一张票据,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A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此时A、B及A的开户行为票据基本当事人;若B要转让票据,从收款人变为背书人,同时承兑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都是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关于教材303页票据的一般规定中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都是命题重点。
2.票据权力
(1)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注意在案例分析中的运用。
(2)关于票据取得
它可能以出票得来票据,可以转让得来票据,也可以无偿的赠送,受赠人得来票据,以企业的合并得来票据,这些都可得来票据。但票据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得来的票据,如果是有偿的、善意的,其票据权利可以优先于前手。
(3)票据的丢失
票据丢失,如果付款人为确定的,则可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只是一个暂时性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来申报权利,终止公示程序进行诉讼,诉讼有原、被告,公示催告是没有利害关系人的。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向支付地的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公告一定期间。国内公告一般60天,涉外的最长不能超过90天,在公告期内如果没人申报权利,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如果有人在公告期申报权利,法院直接终止公示催告,进入诉讼阶段。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行为: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追索行为。
(1)出票: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记载事项;不得进行的背书。
(3)承兑:商业汇票;记载事项。
(4)保证:保证人;保证记载事项、效力。
4.票据追索
追索权:追索主体为最后的持票人。
票据的责任人包括: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背书人
追索的内容
结合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来进行了解,尤其需结合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主体承兑商业汇票
税法: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奖金的界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劳务报酬与稿酬的区别;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有技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此章节结合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来理解,记忆。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和税率
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间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裁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