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表3.5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
内容 |
营业额全额 |
【★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
营业额差额 |
对列举项目营业额扣除付给其他纳税人的部分后的余额 |
组成计税营业额 |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其他规定】【★2010年判断题命题点】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八、各行业营业税计税
依据的具体规定各行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应重点掌握采用差额(余额)计税的行业及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表3.6 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规定
建筑劳务 |
计税营业额规定 |
承包工程 |
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
分包工程 |
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自建行为 |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提供装饰劳务 |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
建筑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
(三)金融保险业【★2011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命题点】
表3.7 金融保险业计税营业额的规定
金融业务 |
计税营业额 |
具体规定 |
一般贷款业务 |
贷款利息收入全额 |
包括加息、罚息 |
融资租赁业务
|
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一差额计税 |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
金融经纪业务 |
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保险业务 |
(1)初保业务:营业额为全部保费收入 |
(四)邮电通信业
1.全额计税
(1)邮政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余额计税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电信单位销售有价电话卡业务
营业额为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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