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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3)

  十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2011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表3.9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项目

规定

内容

 

 

一般规定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特殊规定

下列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提供建筑业劳务;(4)提供租赁业劳务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销售自建建筑物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提示】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税的纳税期限都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税款入库期限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三、营业税纳税地点【★2010年、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十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内资的单位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提示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三税”,2010年12月1日前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10年12月1日起,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提示2】纳税人进口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缴纳城建税。

  (二)税率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提示】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三)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提示】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提示】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1月份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60万元,所得税13万元。如按7%的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  )万元。

  A.8.4

  B.4.2

  C.6.58

  D.6.O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60)×7%=6.58(万元)。

  十五、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三)征收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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