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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5)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注意选择题)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1】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提示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具体确定如下: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例题4·计算题】某县城的企业经税务

  机关核定,实际占地面积为50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50000×2=10000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表5.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
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
地和其他用地

此处特殊规定,教材上列出项目近30项。主要复习的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I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0年多选题命题点】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1】只有第五种情况从“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2】注意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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