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表6.1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 收方式 |
适用范围 |
查账征收 |
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
查定征收 |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查验征收 |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
定期定额征收 |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
【例题3·单选题】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建账设账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对象。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利用网络、用IC卡纳税、邮寄纳税
(三)税款征收措施【★2010年多选题命题点】
1.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注意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例题4·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核定征收税款的情形。选项A不在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之中。
2.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提示】滞纳税款天数是指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入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4.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适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抵税财物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例题5·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选项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6.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收优先权【★2010年多选题命题点】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2009年判断题命题点】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特别关注】
(1)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0.税款的追缴与退还【★2010年单选题】
表6.2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
原因 |
处理 |
税款的退还 |
税务机关发现 |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纳税人发现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 |
税款的追征 |
税务机关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扣缴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
纳税人偷税、 |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例题6·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该期限是( )。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的追缴与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类型、形式、方法可作一般了解。重点掌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注意选择题),它们是: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
【提示1】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提示2】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3】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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