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12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表6.3行政复议申请分类
必经复议 |
选择复议 |
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 |
第2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特别关注】当事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几项内容称为“必经复议”,即必须先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注意选择题,区分哪些属于必经复议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和生效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上表中必经复议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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