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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6)

  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12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表6.3行政复议申请分类

必经复议

选择复议

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
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
行为

第2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第3项: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4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5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第6项: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②不予抵扣税款;③不予退还税款;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⑤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⑥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⑦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第7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第8项: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第9项: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第10项: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第1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第12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特别关注】当事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几项内容称为“必经复议”,即必须先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注意选择题,区分哪些属于必经复议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和生效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上表中必经复议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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