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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7)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1.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提示1】出票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提示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记载事项包括: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提示】相对记载事项也属于应该记载事项,但是如果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③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背书【★2010年单选题、多选题、2009年判断题命题点】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8·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①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②“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③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表7.8票据行为附条件

票据行为

背书附条件的

承兑附条件的

保证附条件的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视为拒绝承兑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表7.9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表7.10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9·单选题】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化妆品一批,于2010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则乙公司最迟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

  A.2010年5月20日

  B.2010年6月20日

  C.2010年7月30日

  D.2010年8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保证【★2011年多选题命题点】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的票据,B公司将票据转让给C,在该转让中,甲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提供保证,此时甲为B公司背书行为的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追索【★2010年判断题命题点】

  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例题10·单选题】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保证人为戊公司。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被冻结银行账号

  B.丙公司被裁定重整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戊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3.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六、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提示1】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提示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本票)。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提示】(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本票自出票曰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或者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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