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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答疑(2)
问题1:《经济法》教材第19页第二段所述:“从应然的角度说,调制权应当首先在宪法上加以明确。”请问如何理解“应然的角度”?
解答:“应然”就是指应该的、应当的、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调制权本来是应当在宪法上加以明确的。
问题2:《经济法》教材第62页,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请问如果甲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但是甲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能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吗?
解答:只就本条而言,在B公司不是A公司的附属企业的前提下,甲可以担任A公司的独董。
问题3:《经济法》教材第167、168页,[例4-5]解析(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但不能从资本公积中出资……,请问在教材何处写到这一规定?
解答:《经济法》教材第67页第2自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