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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第1章

  七、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9项(很重要)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

  1.判决:(1)开庭并公开;(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执行措施(9项)

  八、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要考点回顾

  九、行政诉讼

  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十、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关注:

责 任

具体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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