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法人;
(2)分支机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 处理规定 |
1个月内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1个月~1年 |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
满1年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一)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劳动报酬: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加班报酬) |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三)违反规定的责任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六、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共3项)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3个月~1年(不包括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 不得超过6个月 |
【要点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要点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要点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服务期:
1.服务期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
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中的双方权责: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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